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重点学科体系建设

浏览:时间:2011-06-22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矿大[2011]18号

各学院、处、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2011-2020年)》和《中国矿业大学改革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完善与优化学科结构,充实与深化学科内涵,提高与强化学科水平,进一步推进学科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学科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2.中国矿业大学学科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根本与核心。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矿业大学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2011-2020年)》、《中国矿业大学改革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国矿业大学学科建设“十二五”规划》,为完善与优化学科结构,充实与深化学科内涵,提高与强化学科水平,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的高水平矿业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针对国家、能源资源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以国家、省和校三级学科体系建设为主线,以一级学科建设为导向,实施“3452”学科提升与拓展工程,集中投入建设资金、集成整合建设资源、集群定向引进人才,突出重点学科的科学规划与建设,着力加强学科的标志性特色建设;巩固拓展传统优势学科,发展提升特色支撑学科,加强基础和人文社会学科,培育新兴交叉学科,以学科建设带动学校整体发展,形成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和科学研究的科学协调发展体系。

第三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

(1)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以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为努力方向,不断深化学科内涵,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流方向,巩固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地位。

(2)省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以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为努力方向,努力增强学科实力,打造学科优势,以建成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为目标。

(3)校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以建设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为努力方向,凝练学科特色,充实学科内涵,提升学科层次,以建成省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为目标。

第四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围绕实施“3452”学科提升与拓展工程,即建设“三大”领先学科高峰、“四大”卓越学科高地、“五大”坚实基础学科集群和“两个”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大力提升传统优势学科在国际国内的先进地位,大力增强特色支撑学科的整体实力和学术水平,大力培育低碳能源、能源材料等新兴与交叉学科领域,大力加强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学科建设。通过建设,使相关学科在学术队伍、科技平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三级重点学科体系。

第五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方法,包括项目申请与论证、项目立项与实施、项目中期检查与评估、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在建设层次上按照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省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校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等三个层次实施。项目实施根据学科整体水平,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绩效优先的原则动态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采用学校、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国重”)、学科三级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以一级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以重点学科项目形式进行建设,并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建设过程评估、项目绩效考核相结合的重点学科体系建设运行机制。

第七条 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学校重点学科体系的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学科设置、调整、取消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2)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与目标,审议学科体系建设规划;

(3)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4)根据学校重点学科体系建设规划,审定阶段性或年度学科体系建设计划;

(5)解决重点学科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科建设处是学校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制订重点学科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2)组织研究制订重点学科体系阶段性或年度建设计划;

(3)组织审查论证重点学科体系建设项目;

(4)组织国家、省及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与遴选;

(5)督促与检查建设重点学科项目建设进度;

(6)组织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7)对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绩效进行评价;

(8)协调解决重点学科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学院/国重成立由院长/主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学科带头人、教授等组成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院长/主任为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院/国重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组织、协调、督促重点学科的申报及其建设计划的执行、检查与评估;

(3)为学科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4)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的具体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根据学校和学院/国重的部署,完成学科建设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

(3)组织实施本学科建设的具体任务;

(4)协调处理学科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学科建设绩效。

第十一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的设立与遴选

凡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整体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具有二级学科博士、硕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应设立一级学科带头人。

一级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由各学科所在学院/国重讨论、推荐,学校研究、聘任。跨学院/国重的一级学科带头人,由相关学院/国重组成联合推荐小组进行讨论和推荐。

一级学科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具备较深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2)在本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学科基地建设等方面起带头作用;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具有国家二级重点(培育)学科的一级学科,其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为学校聘任的二级(含)以上岗位人员;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省一级重点学科、具有省二级重点学科的一级学科以及具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其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为学校聘任的三级(含)以上岗位人员;校级一级重点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其学科带头人应为学校聘任的四级(含)以上岗位人员;

(4)学科带头人应为学校在册、在岗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一级学科带头人。

第三章 建设经费投资渠道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省政府专项、学校专项以及学科自筹等四个方面。鼓励各学院/国重、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开展校企合作、接受捐赠等多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推动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2011—2020年)》和《中国矿业大学“十二五”改革与事业发展规划》,以“3452”学科提升与拓展工程为核心,学科体系建设的经费投资渠道主要为:

(1)三大领先学科高峰,即矿业工程、深部地下工程、矿产资源与环境学科领域,主要建设资金来源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经费、“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经费和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2)四大卓越学科高地,即信息与测绘、机电装备、现代煤化工、能源经济与管理领域,主要建设资金来源为“211工程”建设经费、“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经费和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3)五个基础学科群,即理学、人文社会科学、语言与文学艺术、计算机、体育科学学科群,主要建设资金来源为校级一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4)若干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即低碳能源、能源材料、感知矿山物联网等领域,学校将设立专项,给予定向集中投入,同时通过建立“学科特区”,在人才与团队的集群引进、环境与条件建设、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人员考核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构建新兴与交叉学科领域跨越式发展的平台。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资金由学校以项目形式按年度下达,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学科建设经费的计划和使用应紧紧围绕学科建设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立项任务书的要求和财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专款专用。

第四章 建设计划立项与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立项与实施参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校级一级重点学科原则从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中遴选,重点支持基础学科群等相关学科,建设周期五年。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的基本环节

(1)重点学科建设可行性研究。基于本学科现状、国内外学科发展态势、学科发展的切入点等,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2)重点学科建设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总体部署,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学科建设的立项工作,制定立项计划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建设目标。

(3)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启动重点学科建设,根据立项计划任务书,充分动员和利用校内外资源,加强过程管理,稳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凝炼学科方向。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动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根据学科特色、优势和潜能,不断凝练学科研究方向。

(2)汇聚学科队伍。大力引进与培育学科领军人物,切实加强学科梯队和学术团队建设,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培育、竞争和激励机制,保证学科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3)构筑学科平台。利用学科建设投入,加强仪器、设备等学术研究条件和环境建设,构建具有特色的学科创新平台。与此同时,加大对学校现代分析与计算中心的建设投入,构建集群、高效的全校性学术共享平台。

(4)强化科技创新。以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为契机,加强学科基础科学问题研究;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和行业需求,加强学科关键技术研发。在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取得创新性突破,不断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

(5)培养创新人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引导研究生、本科生参与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重点学科建设监理机制,有效监督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和绩效。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分类评估、动态管理的指导思想,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及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期满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检查与验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次。检查与验收评估结果作为滚动淘汰管理或下一轮重点学科立项建设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的遴选。根据检查与评估结果,学校将对有关学科和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重点学科体系的建设绩效,学校每年按比例发放绩效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大学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矿业大学学科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做好学科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江苏省等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矿业大学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2011—2020年)》和《中国矿业大学“十二五”改革与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矿业大学学科重点项目包括:“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11工程”、“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江苏省重点学科、校一级重点学科立项项目、校“学科特区”专项项目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立项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科重点项目建设指导思想

瞄准学科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国家、能源资源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以重点学科体系建设为核心,集中投入建设资金、集成整合建设资源、集群定向引进人才,扩大优势学科影响,强化支撑学科特色,加速新兴学科发展,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建设体系。

第四条 学科重点项目建设主要任务

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公共平台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科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审议学科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建设内容、资金筹措及经费分配;

(2)审定学科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3)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4)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成立由学科建设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成的学科重点项目建设运行协调小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资金使用、设备购置等问题建立快速响应及解决机制。

第七条 学科建设处作为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科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项目立项论证工作;

(2)安排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控制经费的投入;

(3)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4)起草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5)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建设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协同学科建设处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工作;

(2)根据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协助学科建设处合理安排当年建设资金;

(3)严格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监督,及时通报和督查资金使用进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

(4)根据上级要求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和上报资金使用阶段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学科重点项目建设中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和管理工作。“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上)购置前可行性论证、共享运行机制和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单位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学科重点项目建设中仪器设备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科专家、监理专家组成的学科重点项目建设监理专家组,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率、设备购置、建设绩效等进行全程监理,同时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科重点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学校法人、项目负责人、方向负责人负责的三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评估验收工作;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时间、场地、条件等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该项目所属一级学科的带头人、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科研平台负责人,由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任命,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预期建设目标,取得预期建设效益;

(2)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内部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组织项目做好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5)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学科重点项目建设按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启动程序为:

(1)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按照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和下达的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

(2)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各项目建设任务书;

(3)项目负责人与校法人代表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

(4)启动项目建设,按年度划拨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内容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效益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以便尽快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预期效益,如确需对原计划进行较大调整的,必须提出申请并进行论证,经学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科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经费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处单独立户、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2011-2020年)》和《中国矿业大学“十二五”改革与事业发展规划》,学科重点项目经费中,“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三大学科高峰和两个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建设;“211工程”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四大学科高地和两个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建设;“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江苏省优势学科建设;江苏省重点学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三大学科高峰和四大学科高地中省重点学科建设;校级重点学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五大基础学科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科重点项目除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投入外,根据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及项目本身须自筹配套的,其配套经费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项目年度计划分别下达,依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安排使用,一般不作调整。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期完成项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批准建设内容进行。如需变更,必须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项目变更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由学科建设处审批,10万元及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4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组织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于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建设经费者,将冻结其资金、减少或取消对该项目的后期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发挥建设资金的效益,项目建设采取集中投入,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办法,并实行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每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截至6月30日应不低于60%,截至9月30日应不低于80%,截至12月31日应不低于95%。在年度及中期检查时,对支出预算执行率高、建设效益好的项目予以表彰及奖励,对进展缓慢、绩效差的项目将减少或停止支持。

第五章 设备采购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政策做好仪器设备采购和招标工作。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大宗、批量仪器设备采用捆绑招标采购方法执行,不得规避招标;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由招投标办公室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须经论证后进行,并应特别注意是否具备场地和环境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于拟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如市场上有类型及相同功能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自行研制;对确需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提交论证报告和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确定研制合作方后,方可签订研制合同,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需经学校论证审批。仪器设备研制完成后应提供使用说明、技术说明等竣工验收资料,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整体验收,所研制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学科重点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般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委员会组织讨论,报学校论证和审核,批准后实施,否则对所签合同不予付款。

第二十九条 学科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属学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在“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络平台登记,并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保养和维修。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低下、闲置,甚至人为毁损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对学科重点项目实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内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本年度建设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将对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学科建设绩效经费分配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或调整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中期,学校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中期检查。主要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情况、场地及环境条件、建设质量、建设效益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后期建设的投资和计划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项目负责人主持撰写和提交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取得的绩效,学校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1)验收对象。凡经学校批准同意立项,建设期满且已完成任务书规定建设内容的学科重点项目,均应申请验收。

(2)验收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整变更文件等,对于未按程序要求报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部分不予验收。

(3)验收条件。项目必须已完成建设计划的建设内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按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并运转正常。

(4)验收内容。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包括标志性成果名称、具体内容、水平、意义和对该领域学科建设的推动作用等;项目建设效益分析,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分析和经费决算及项目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

(5)验收方式。学校成立学科重点项目建设验收小组,由校内学科专家、监理专家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同行或管理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通过审查项目建设环节、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及建设绩效等做出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

(6)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对合格及以上通过验收的项目,相关验收材料由学科建设处负责归档。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整体计划完成后,由学校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接受主管部门验收专家组对学校建设项目的整体验收和总体建设成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 若无正当理由拖延完成时间,致使批准的建设项目无法进行正常验收的,校“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推迟或暂停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其它项目的资助,对确认不能完成的在建项目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于“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211工程”等国家级学科建设项目,学校将根据验收结果,评选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大学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学科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