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特修订中国矿业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有关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中国矿业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势学科”)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原有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势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建设高峰学科,培育杰出人才,产出重大成果,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优势学科,是指“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有关文件确定的中国矿业大学立项学科。
第四条 成立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全面负责省优势学科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经费统筹协调、资源调配和相关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条 成立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学科建设处。负责省优势学科建设各项目建设目标确定、计划审定、过程监督及组织协调,制定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成立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和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建设内容,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制定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计划,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监督建设实施过程和建设经费的使用,做好项目建设检查及验收评估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为建设工程实施小组的负责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确保投资效益和建设质量,并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 学校学科建设处负责省优势学科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起草项目实施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和实施进度协调经费投入;审核经费预算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组织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论证工作;组织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督促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资产部、审计处、研究生院、科研院、人事处是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职能管理、监督和服务部门。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仪器设备的招投标、购置、验收与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跟踪审计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督预算执行工作;研究生院负责人才培养工作;科研院负责科研创新工作;人事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省优势学科建设实施小组依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对我校省优势学科项目的批复,组织各项目按任务书进行建设实施。
第十条 各省优势学科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交学科建设的资金预算计划,制定资金预算说明、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同时按季度提交预算和执行计划。各省优势学科项目聘请项目组外人员一名作为项目秘书,负责填写日常报表和其他事务性工作,给予一定工作量补贴,从项目劳务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建设的各省优势学科必须保证建设进度和效益目标。
第十二条 省优势学科建设资金为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共建经费和学校自筹资金。有关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优势学科建设所列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工作由财务资产部组织实施和管理,所购置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各省优势学科负责日常运行与维护,财务资产部负责监管。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与管理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优势学科在建设周期内按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相关要求,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每年度结束,由各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小组按文件规定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向学校领导小组汇报,并随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工作先由学校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主要对建设项目及其省优势学科的资金执行情况、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学校中期检查结束后,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省优势学科项目建设完成后,各省优势学科建设实施小组要向学校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校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任务书先行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对在省优势学科项目建设期满取得显著成效和标志性成果的,学校可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期省财政拨款总额5%的比例安排奖励经费,对学科带头人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违约行为者视情节予以处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教〔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我校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优势学科的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方面。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分期规划、按年实施,多元投入、集成联动,绩效考评、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总体安排。
第五条 学校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协调解决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学科建设处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参与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各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小组按照批复的项目任务书进行建设,负责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在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的前提下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七条 学校财务资产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文件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专项资金日常支出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项目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后下达,财务资产部根据批准的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依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各子项可以在不超过15%(含)的幅度内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实施小组及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由学校财务资产部批准后执行;对于各子项调整超过15%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当年必须全部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部分未完成,经批准后,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各项目须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上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季度专项资金支付申请明细表报送校学科建设处、财务资产部、审计处,学校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将专项资金中期决算表及年度决算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优势学科建设中的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其中:优质资源建设指优势学科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条件建设与制度环境建设;创新团队建设指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方向带头人队伍建设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指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尤其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创新指学术研究、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等方面。支出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维修、维护及运行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开支非项目人员出国经费;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学校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不得开支在职人员岗位津贴、非项目研究生生活补助等;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见《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37号)》。
(十一)人才培养引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的支出,包括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等。
第十七条 规范项目经费支出,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支出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理工等自然科学类学科支出比例控制在劳务费5%、专家咨询费5%、会议费5%、差旅费5%,四项之和不超过20%;人文社科类学科支出比例在理工类学科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0%,四项之间的比例可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中省财政直接支付的设备、材料采购等,由各项目提供采购合同,校学科建设处予以审核,财务资产部办理手续,省财政(或国库)按照用款计划直接支付。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按照用款计划能直接支付的由省财政(或国库)直接支付,不能直接支付的由学校授权支付,授权资金不能超出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额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仪器设备招投标由财务资产部统一组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优势学科项目应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并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项目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专项资金;严禁在项目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项目劳务性费用;严禁借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校学科建设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优势学科项目实施小组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并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