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恢复较晚,起步阶段不得不依赖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统一的专业内涵界定、统一的培养方案,甚至统一的课程设计。对于研究生教育过程和培养质量的评估,也相应地采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进行。这种做法起到了保证全国研究生教育的有序恢复和规范发展的积极作用,也保证了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质量,但是,它的持续作用在客观上也具有诱导研究生教育“同质化”发展,限制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性等消极作用,不利于培养单位主动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就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设,发布了一系列充满鼓励改革、支持创新精神的文件。文件的突出意义在于围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这一中心,较系统地提出关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设的崭新思路和方案,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性发展开启了新的征途。
建立更高要求的、多样化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
文件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着眼于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这一重要环节的改革,明确要求培养单位“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标准”。这是明确引导我国研究生教育走向特色化、多样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宣示。
研究生教育总体上属于高层次、专业性和小众化的教育类型,也是国家实现创新性人才培养战略目标的主要领域。它在本质上应该是拒斥“同质化”发展的。但是,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恢复较晚,起步阶段不得不依赖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统一的专业内涵界定、统一的培养方案,甚至统一的课程设计。对于研究生教育过程和培养质量的评估,也相应地采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进行。这种做法起到了保证全国研究生教育的有序恢复和规范发展的积极作用,也保证了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质量,但是,它的持续作用在客观上也具有诱导研究生教育“同质化”发展,限制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性等消极作用,不利于培养单位主动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本次文件鲜明地提出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功能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以赋予培养单位更大空间的方式,放弃既往以统一标准去规范所有培养单位的做法。它的意义直接体现为对培养单位办学自主权的尊重,并将持续地引导研究生教育走上特色化、多样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持续改革之路。因为任何质量标准的达成,都是过程行为和要素协调的结果。放弃统一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必定会在引导出差异化的质量标准的同时,带动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方式的大调整。更为重要的是,文件要求各培养单位制订“培养质量标准”,实际上就是推动研究生培养单位充分发挥自主权,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此,文件精神的有效贯彻和落实必将极大地促使培养单位关注国家和区域战略,响应社会发展与民生需求变化,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社会发展深度互动,鼓励培养单位敢于创新、善于创新。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长期以来都是在相对统一的规范下进行的,对于文件所创设的自主性和创新性空间,各学位授予单位是否都能积极适应和创造性把握,还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尤其在学位授予单位持续扩大而分层明显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是不容乐观!
推动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化建设
资源配置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最重要条件。在研究生教育恢复初期,我国的研究生资源配置是受到高度重视的。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培养单位的增加,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有的培养单位忽视培养条件的限制,片面追求学位授权点的增加和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致使生均资源严重下降,一些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核心资源严重稀释。这是影响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次文件着眼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在突出强调学位授权单位资源配置责任的同时,提出了以机制化的方式落实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思路。文件明确指出:“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各培养单位要“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提出以“机制化”的方式落实研究生教育的资源配置问题,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而言,是一种具有保证发展和规范发展意义的新思维。
一般而言,“资源配置机制”是基于相关因素联动的约束性制度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规定,直接针对的就是那种毫无资源配置意识,不顾资源约束而片面追求研究生教育规模扩大的非科学发展行为。我国一些博士培养单位,至今仍停留在每月为博士生提供三五百元的生活资助的水平上,许多培养单位缺乏足够的、有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支撑研究生教育的需要,有的培养单位甚至无力提供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基本实验和实习条件。如不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就难以提高。
落实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化的建设目标,需要各培养单位在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重视“生均资源”的实际拥有情况。文件并没有对各类研究生的“生均资源”做出硬性规定。但是,薄弱的“生均资源”意识,无视“建立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要求的行为,最终将危害研究生教育质量。因此,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落实“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研究生的“生均资源”概念,尤其要重视核心资源的生均配置,认真地测算本单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生均资源标准,并把它作为建立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基础。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生均资源标准属于培养单位可以相对自由裁量的空间,培养单位完全可以因区域不同、性质和目标定位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都必须以满足研究生培养质量要求为基本底线。文件强调“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必须“以培养质量为主导”,实际意义在于为这个机制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基本导向,具有一定的弹性。当然,如果有培养单位以这一底线的弹性性质而消解“建立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刚性要求,那一定是这个单位研究生教育的巨大悲哀。
布局以“自我评估”为主的质量评估体系
积极探索和创新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建设,是文件的又一重要内容。自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以评估工作去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改进和提升。我们的评估工作通常都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外在于培养单位的评估机构,依据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进行的,虽然对培养单位具有一定激励作用,但它也不可避免地诱导了研究生教育“同质化”的发展,这是非常不利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的。
这次文件对于评估工作的最大创新在于探索把评估由外在于培养单位的“他律”性质的行为,变为培养单位自身实现发展目标的手段,并放弃以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去评估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的培养单位的做法。
文件对于评估体系的布局包括:第一,评估被定位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文件明确指出,“学位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学位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需每6年一次地进行合格评估。第二,设计了以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教育主管部门“随机抽评”相结合的复合性评估体系。文件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权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主管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权单位自我评估为主”。第三,把授权单位的“自我评估”定义为“诊断性评估”。文件强调,“学位授权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诊断性评估”的定位,突出这种评估的主要功能是发现问题、寻找对策,而不是学科间的水平比较。第四,文件还特别设计了对“自我评估”具有奖惩意义的条款。特别是对于自我评估中主动发现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允许“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这是对积极开展“自我评估”单位的鼓励。文件还规定,“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文件还明确了对评估弄虚作假的惩罚条款等。
由此看来,新的评估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坚持“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的刚性要求,并体现了兜住质量底线、留足创新空间的价值导向。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把“自我评估”作为整个“合格评估”体系的基础,并定义为“诊断式评估”,彻底放弃以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的模式。这些设计都鼓励各单位创新发展,具有将研究生教育导向特色化和多样化的积极意义。
搭建社会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基础平台
这次文件对于社会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问题,是采取积极态度的,这也是值得肯定的。缺乏社会的必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证和监督体系的建设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
文件对于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有序参与质量监督,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性意见。对于吸纳社会参与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是,文件提出了“建立全国学位与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以便“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等等。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授权点所形成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也被列入指定发布的内容。这既是对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行为的有力监督,也为相关社会机构和人员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提供了便利。
总之,这次“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系列文件,透露出强烈的改革精神和创新观念。它一定会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走上基于特色化、多样化的创新性发展道路。当然,从文件的规划到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性转型的实现,还有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有待开展。但作为在研究生教育战线上有过多年实践的亲历者,我把它当作我国研究生教育走向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路标。(作者系广州大学副校长)
背景
3月1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3个文件。这是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首次印发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文件。这标志着从今年起,我国将系统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为第一质量主体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将更多地实施事后和宏观监管,改变过去以政府为主、重视准入保障的模式。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